2012年6月24日 星期日

台灣人的下一步

(06-24-2012 一智)

我國憲法第80條,言明「法官」必須依法審判,而未限制法官的資格,實施陪審或參審條例,需要立法院通過陪審或參審條例,陪審員或參審員自然就符合憲法中的「法定法官」,無違憲之虞。與其實施半套式的觀審制,不如積極推動真正的國民參審制。
黃越宏講法官應該「我」來當,談人民陪審。
司法的核心價值,是一個國家的說服工程,交給人民來說服自己。就像發生於1950年代之美國紐約電影故事12怒漢》,審判過程中,每個人都講出他親身遭遇的感受,最後,逆轉一開始大家都覺得有罪的判決,改判為無罪。這個過程,訓練大家來接受理性,不假手法官的自由心証,法官有權定罪量刑,卻對錯判毫無責任,權責不對等是對國際人權兩公約最大的揶揄。
這個過程,最重要的是訓練大家什麼是主權在民,還政於民!所以,代議式的選舉投票不是民主政治最有力的制度,人民有審判權、有公投權(創制權、複決權)才是主權在民最關鍵性的利器。有審判權、有公投權(創制權、複決權),才能決定我們的幸福!因為行政權獨大的依法行政、自由栽量真的很可怕,而將自由心證交給自命為獨立審判的官僚更是可怕。

台灣長時間被高壓統治,司法聽命於行政,民眾對威權的順服性很高,相對就是很容易默認或默許威權。很容易接受默認或默許的人,基本上不敢捍衛自己權益,深怕越捍衛越容易受到迫害與打擊。
如何讓台灣人民很快地擁有自信?如何讓所有的人民,在最快速的時間擁有一份無可取代,而且是從內心建立起來的自信?那就是還政於民,當審判權、創制權、複決權放到他手上,他一定不會亂判亂制,他會非常珍惜,與世推移、與時俱進,而且他會建立起一股第一等公民的無形自信。這份信心是您可以去對抗任何體制、任何強權。當台灣人民發現政治可以不假手他人時,他就有自信了!
台灣的下一步,就是人民要取得公投權(創制權、複決權)與審判權!這一步不跨出去,臺灣人將永遠淪為次殖民地,在國際上站不起來!國民黨不在乎,民進黨不在乎,台灣人不可以不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