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兩點到五點到司改會當志工,但是其實還沒有幫忙上甚麼,是上了一課。蕭逸民先生教我和另一個大三法律系的學生認識司改會目前正在做的事情:協助糾舉不適任的法官與檢察官,接受民眾申訴,但是因為電話很多,人力不足,所以在這個部份很需要人手幫忙,蕭先生希望我未來能協助接聽申訴電話。
個案人和兄弟發生遺產糾紛,兄弟趁他移民海外不在台灣時,擅自使用他的圖章過戶產權,事後他展開長達二十年的纏訟。聽來主要的問題是律師、法官與檢察官經常是師出同門且互相熟識,彼此的人脈關係與利益是相同的,所以他前後所聘用的兩位律師都與對方律師經常碰面用餐甚至收賄,也有檢察官放任事證確實的案件而不起訴(連續六次!甚至這六次都僅由檢察事務官面洽事務,檢察官從來沒出現!)也有法官是事證確實卻判對方無罪。
個案與兄弟共有30幾件官司纏訟,最近他竟然因偽造文書罪而被判刑,面對自己沒有做的事情而被判刑,原本很單純要討公道的事情,卻演變如此,令人很不能接受!!蕭先生請他把資料蒐集彙整好送到基金會(包含法庭錄音),讓基金會研讀後再來討論。不過基金會目前一個案僅能服務一件糾舉,所以請案主在三十幾件案中挑出一件最糟的,而他的訴訟則另起偽證案來救急,案主說他找律師找到怕了,蕭先生建議他上司法院搜尋判例,找相關案件經常勝訴的律師。
事後討論面對申訴人的應對,一是相信與接納案主的說明(不要再讓他受挫了),二是資料蒐集完整後研讀再詳談。
回到兩案討論,我和園舒(大三生)都認為法官審案的態度不佳,例如其中一案法官一直叫被告考慮撤銷上訴,甚至威脅說上訴的結果可能更糟!又例如,兩案法官幾乎都不聽被告的說明,反而已認為被告就是有罪,違反無罪推定論。但是蕭先生說這是法庭是天天上演的事情,目前要先找法官一定要做但是卻未做的事情。所以兩案的關鍵是,第一,證人未具結。第二,法官叫被告撤銷上訴,並且告訴他說五個月刑期能夠易科罰金,請他去借錢繳錢了事。但是事實上五個月刑期是不能易科罰金的,頂多只能改從勞務服務,但是時間很長導致被告不能工作沒有收入。法官不是蓄意欺騙就是根本沒有閱讀卷宗。
上了一課,收穫良多,感謝蕭先生與司改會為台灣司法的努力。並且也認識到台灣司法現況,真是慘不忍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