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爭取公民權金恩博士曾多次遭逮捕入獄。1963年,他和其他的抗議者對於阿拉巴馬州伯明罕市 (Birmingham) 的種族隔離政策,對黑人隨時受到歧視和暴力威脅提出抗議,但阿拉巴馬州在法院判決金恩不得在伯明罕進行抗議行動。在獄中的時候,金恩寫了一封信到報社表明他觸法的動機:「我身在獄中是因為這裡的法律不平等。我同意聖奧古斯丁(Saint Augustine)的說法,法律有不平等的地方,就等於是沒有法律的存在」。
金恩博士所相信和推動的,其實不過是「人生而平等」的簡單信念。他組織非暴力的抗議和大規模的示威運動,為所有人的公平權利而努力,並激起全美國廣大的社會改革運動。民權運動因而在1964年大有進展,美國國會在那一年制定了民權法案;但金恩認為除非更多黑人能參與選舉,以投票創造改變( Voting
for Change),光是制訂法律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由於金恩和其他民權運動者的堅持和努力,經過多次投票權的示威遊行和參與者的傷亡,美國詹森總統在1965年8月6日簽署制訂投票權的法案,終於讓所有非裔美國人有自由的投票選擇權。這是金恩和其他抗議者再一次改變不公平法律規範的實證。因為金恩博士卓越的貢獻,他在1964年贏得諾貝爾和平獎,成為此殊榮最年輕的得主。
無關種族、膚色、階級、或出生背景,一個社會中只要有任何非正義或不公平的待遇都是歧視。
不公平的法律,不配稱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