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尊重學生權利的主體性

(07-11-2012芬香)
「權利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合理正當去主張的利益。」權利所主張的利益,並非是狹隘的私利,而是具有「正當性」和「普遍性」。也唯有如此,才有可能超越自身的好惡,其才會真正的尊重他人的權利。
下午去聆聽林佳範老師的演講,林老師看起來比我想像中要年輕,說起話來眼神晶亮微笑,有著年輕人的單純熱情,不過休息時才看見老師中年樣貌的身影。
感覺說話時透露的是林老師的內心/真心,所以沒有說話時反而才看見他的表象/年齡。林老師談的是「校園中的白色恐怖-過去與現在」,過去對校園的監控大家都好像都聽過(職業學生、教官、軍事化管理、學生入黨、黨國教育),但是被大家忽略而讓我很有共鳴的是現況,大家會覺得台灣已經民主化了,校園裡怎麼可能還有白色恐怖!?
晚上和我先生分享時,他不置可否。
現在校園裡的監控和壓制仍遺留在管理學生的辦法裡,例如服裝儀容、整潔秩序的嚴格管理(缺乏自主性與意義的每週競賽)、小孩子有耳無嘴,最重要的是壓制的力量換成「升學主義」的面貌,讓大家甘願受制而不自知,例如當學生對課程或評量有不同意見時,最常聽到的回應就是為了考試啊,創意活潑的上課又沒辦法讓孩子得高分。又例如,管理服裝儀容最好的理由就是讓學生像個學生的樣子,能專心在課業上不要花時間在外表上。
另外,就法律的觀點,學生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也就是和受刑人、軍人、受羈押人一樣,在面對公權力/學校的不當舉措侵犯權力時,是不可提起行政救濟或行政訴訟的。這一點雖在1995年與2011年的大法官釋字382684有小小的進展,但382號僅限於學生被退學剝奪受教權時,而在其他的基本權利被侵害時,684號只開放給大學生訴訟權,高中以下的學生行政訴訟與救濟權,僅限於被退學剝奪受教權時,不包括退學以外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
在台灣民眾要贏行政訴訟的機率其實很低,就算可以提起訴訟,能不能伸張正義完全是另一回事。
1996年修正的《教育基本法》第815條中有教師與學生權利相關的規定,第八條:
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我看到《教育基本法》的感覺是:台灣真的不是法治國家,原來法中早已規定了教師專業自主、學生受教與身體自主權和家長的教育選擇權,但回到現實來看,教師、學生、家長對於國民義務教育的自主和選擇實在是太少了。
當我想要為兒子挑選一個自然、人性的教育環境時,學校真的很少,要能有平價的另類選擇,我甚至得搬到宜蘭去。
或許換個角度說,是因為大家從小到大都缺乏「自主」的體驗和學習,所以就算寫進法律中,身為老師的我/和整個教育文化中還是會戒慎恐懼地用傳統的方法,沒有生命力但看似安穩些。在學校,教學或是班級經營和其他人不一樣,就會有種不安感,甚至會引來同事批評說對學生太好了,班級很亂等等。
林老師提到「老師的公權力」。他說推廣學生的權利,並非代表老師就不能管理。但什麼是老師的公權力呢?我可以想得到的是:評量、授課、輔導、站在講台上對學生說話、安排座位等班級經營管理。
現在最大的困境是老師的權責不清和缺乏自主性。基本上所有的事情都是老師的事情,要授課、要嚴管班級、也要輔導學生和家長溝通,可是許多無法處理的問題,還是必須要第一線的老師去承擔。
例如不適任的班級任課老師、不適應課堂聽講的過動學生、家庭功能失調導致的偏差行為等等,老師通常就各自拼命,各自保命,只祈禱不要出事,辦公室裡的同事甚至時興在新生班級抽籤的時候去拜拜,希望抽個「好」班級,度過平安的三年。
如果我們只能祈求平安的度過三年,還會想到要如何啟發孩子的生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