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7日 星期日

台灣人民制憲權仍受剝奪

 (11-26-2011一湛)
因為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況的新憲法,不僅符合現狀亦有其必要性,把屬於台灣人民的權利還給人民,正所謂的「還權於民」。
美國在「臺灣關係法」已「立法承認」臺灣是事實存在的國家,臺灣每年單獨享有二萬名移民配額,顯示美國視臺灣與中國為對等的政治實體,與中國無涉。但在國號上,國際社會只接受「一個中國」的事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4個字常是國際人士茶餘飯後的笑料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拿掉人民(people),就叫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實質上,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有65年獨立的事實,但在國際社會上偏執中華民國國號,有時又使用「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臺北」或「台澎金馬」經濟體、關稅領域甚至捕魚實體、衛生實體,使台灣內外產生諸多混淆錯亂,甚至將台灣推向中國的一省。
國民政府來台灣是一種「軍事佔領」,建立的是流亡政權,在臺灣人民不能自己制定憲法前,國民政府並未取得臺灣主權。台灣的主權恆在臺灣人民,如今自由、獨立、民主、繁榮的現狀,因馬政府上臺,已逐步把台灣鎖進中國。此刻的台灣,正面臨空前重大的危機。我們需要一部以台灣為名,由台灣人民制定的憲法,建立一個名副其實、的台灣國。
目前台灣的憲法是1947蔣介石在中國實行的憲法,這部憲法在中國的壽命不到兩年,搬到台灣後蔣介石父子也無意實施,是以增加兩條惡法「動員戡亂臨時條款」跟「戒嚴法」,這兩條用來肅殺台灣民主人權的惡法位階遠高於憲法制定法則與施行法則由一人決而行之。普天之下,只有中國共產國家跟獨裁專制的君王體制敢如此橫。

讓台灣人民直接參與憲法制定工程,建立一部屬於臺灣人的新憲法!把人民該享有之權利還諸於台灣人民,這不僅符合台灣目前現狀,也符合臺灣人的期待。
有了新憲法,政府的行為就有正當性依據,人民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在台灣逐漸走向真正民主國家的這個時候我們更該讓台灣建立完善的制度與準則,也是告訴中國,「台灣」是個完全獨立的國家,因為台灣不僅具備了國家所需的要素同時也有屬於自己的國家大法。
李明峻教授提到: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之四大問題是

(一)與台灣毫無關係的國家要素
中華民國憲法前言表示「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而「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則分別規定於第234條。這部1947年制定的憲法所稱的中華民國國民並非2,300萬台灣人民,而是當時的4億中國人民;這裡提到的中華民國領土,也不包括當時屬於日本領土的台灣。第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是漢、滿、蒙、回、苗、藏等,跟台灣的漢族、泰雅、賽夏、布農、排灣、魯凱、卑南、阿美、鄒、邵等原住民族毫無關連。綜此,我們可以瞭解從序言到總綱,亦即在國家構成的元素中,這部憲法沒有一個元素跟台灣 2,300萬人直接相關。

(二)人權條款落後
近年台灣社會在人權保障方面有相當的進展,但在憲法人權保障的規定上卻是顯得落後。憲法對第一代基本人權,也就是自由權的保障,但對於第二代基本人權,也就是社會權的保障,卻已經跟不上時代,更遑論1970年後增加的第三代基本人權,這部憲法全都付之闕如。

(三)權力分立制度紊亂
中華民國憲法將政府權力分屬五院,但另外又有總統與國民大會,等於是七權分立或七院制,權力分立制度相當複雜。五權憲法、萬能政府的設計違背憲政理論上「權力分立」、「權責相符」的最基本原則。

(1)
行政權多頭馬車,權責不明
中華民國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55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由以上條文內容來看,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傾向內閣制。總統直選後,總統權力來自選民的直接授與,選民以選票定期檢驗總統的政治責任,則有總統制的內涵。行政院長與總統權責不明,且缺 乏對總統權力監督與制衡的制度設計,造成今日一再出現政治困境。

(2)
國會制衡權限不完整
憲法將國會劃分為二,立法院有立法權和預算審查權等財政權限,監察院則有國會調查權、審計權,但這樣的設計讓國會對行政機關的制衡權限難以完整發揮。

(3)
司法多頭馬車,功能不彰
現行制度下,司法院只掌理司法行政業務,此非但與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意旨並不相符,更導致司法行政淩駕司法審判的怪現象,有損人民對審判獨立的信賴。

(四)將台灣矮化為中國一部份
1991
年第一階段的憲改宣稱「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為前提。在國際社會只接受「一個中國」的事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下,導致台灣淪為中國的一部分。
從以上可以看到基本架構的不足,造成台灣長期上樑不正下樑歪的社會扭曲現象,憲法是保障人權、規定國家架構的基本大法,有一些共同的原則需要遵守:
第一、 是國民的政治參與(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之原則。
第二、是權力分立( Separation of Powers )之原則。普遍的形態是三權分立,即以權力的功能,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使各權獨立,以阻止因為集中掌握權力,發生絕對權力者的腐化與濫權。
第三、是基本人權(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的保障之原則。意即共同構成政治社會的每一個人,不必要因為其共同性,而失去其個性。
第四、是法的支配( Rule of Law )之原則。 這一原則,也被稱為「不是人治,而是法治( Government of laws and not of men)之原則。簡單言之,國家權力必須根據法,受法的規制。原來法的支配,是承認以個人的尊嚴為最高的價值
,法與國家都為服務這一個價值而存在;所以制定憲法來保障個人基本人權,不允許法律侵犯之,而且要求法律的內容與手續的正當性,並以法院的權威來保障之。
我們要實踐真正民主法治的社會,就需要一起來思索一個符合台灣現狀和有前瞻性的「新憲法」,光是探索的過程就已經在凝聚我們的共識和未來的願景了,台灣2300萬民眾,讓我們一起來完成這個脫胎換骨的偉大使命吧!

版主:
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李酉潭) 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060.html